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12月21日印发的《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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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8波足球比分_8波比分-手机版官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思想、组织、力量、物资、行动准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1小时内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我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以及毗邻省(区)、周边国家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波及我省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省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等。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台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统计局、省国动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疾控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云南机场集团、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海关、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省气象局、云南金融监管局、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中国安能一局云南公司等。
2.1.3 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省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并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省、市、县三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联合组成的“云南省××·××(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云南省××·××(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后方指挥部)。
省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6个工作组。
省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省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视情设统筹调度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3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补。抗震救灾工作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总指挥:通常由省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省后方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后方统筹协调工作。
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更高层级的省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2.1.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具体工作,推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州(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政策和措施,推动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组织协调解决防震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各1名分管副厅(局)长兼任。
2.2 州(市)、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灾区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协调救援力量、救灾物资进行紧急支援。
(3)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
(4)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灾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政府提级应对。
(5)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响应分级
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省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3.2.1 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5级及以上地震。
启动程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 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省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发生6.0—6.4级地震。
启动程序:省委、省政府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 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省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5—5.9级地震。
启动程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 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5.0—5.4级地震。
启动程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灾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应叫醒
省内发生预警震级为5.5级及以上地震时,省地震局在18秒内向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发送地震“必达信”。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完成省级“关键人”的电话叫应叫醒,确保信息直达有关责任人。
4.1.2 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5.0级及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测定,15分钟内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4.1.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立即设法向上级报告初步灾情。灾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了解灾情,30分钟内将灾情初核情况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30分钟内上报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做好灾情收集、汇总和上报,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将地震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报告报省委、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党委、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灾区层面
(1)灾区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组织行政区域内力量,以抢救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搜救。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迅速调派本地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基层救援等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4)紧急调拨本级救灾款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7)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8)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9)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4.2.2 省级层面
(1)省地震局迅速组织震情会商研判,做好震后监测预警。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
(3)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调派就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组成前突分队,携带通信、侦察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灾情、建立联系、上报信息,并组织开展早期救援。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支援准备。
4.3 响应行动
4.3.1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并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省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省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省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经按程序报审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全面工作,视情请求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及邻近省(区、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党委、政府,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驻滇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联动,视情调派前突力量和直升机、大型无人机等空天侦察设备,开展灾情侦察核查,持续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滇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视情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派跨省支援力量。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率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组成员同步抵达灾区。省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后方××工作组)立即赶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国家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
(21)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滇的服务保障工作。
(2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并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省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省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省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其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省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经按程序报审后,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领导人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协调指挥各方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灾区党委、政府,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民航云南安全监管局,驻滇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联动,视情调派前突力量和直升机、大型无人机等空天侦察设备,开展灾情侦察核查,持续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5)震后1小时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等梯次、有序进入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驻滇部队的协调联动,提出抗震救灾兵力需求。各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接受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6)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率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本组成员同步抵达灾区。省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省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铁路、水路、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云南公司、中国铁塔云南省分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按“红、黄、绿”分区原则,分配救援任务。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省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滇的服务保障工作。
(2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并启动省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2)灾区州(市)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并统筹做好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震后2小时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级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区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
(5)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7)省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做好烈度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8)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区党委、政府,做好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和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抢修。
(9)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10)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4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并启动省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灾区州(市)或县(市、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并统筹做好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震后2小时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视情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省级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4)灾区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县(市、区)需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调运救灾物资支援抗震救灾。
(5)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省地震局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做好烈度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
(7)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等有关涉灾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5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震情、灾情等实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紧急叫应叫醒。通过发送地震“必达信”、拨打电话等方式,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响应“关键人”。
(2)灾情信息收集。统筹组织涉灾地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渠道多方式,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收集。
(3)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灾区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设备,开展人员排查和搜救工作。
(4)医疗救治救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治伤员,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液的调配,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保障。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适时对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5)群众转移安置。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加强安置点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和整治。设立救灾物资集中发放点(库),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活动板房和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按照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学上、生病有医治的“六有”要求,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遇难人员善后。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做好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人员DNA鉴定。组织开展遇难人员悼念活动。
(7)交通运输保障。疏通交通干道,全力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抢险队伍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受损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全力打通救援生命通道。调配交通运力,全力保障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保障。搭建抗震救灾应急通信保障网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用公网应急通信设备,构建公网应急通信网络,全力保障灾区公网应急通信畅通。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抢通灾区通信网络。
(9)电力供应保障。调配应急发电、应急照明等装备设备,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全力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临时医院(医疗点)等重要场所安全用电和照明需求。调集抢险队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及时恢复灾区电力供应。
(10)水气供应保障。调集抢险队伍及时抢修灾区受损供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卫生消杀防疫。建立卫生消杀防疫工作机制,对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加强灾区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密防范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2)社会治安维稳。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袭击事件的防范应对,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3)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震预警服务。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4)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范因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公路边坡、桥梁、隧道、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冶炼设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5)社会力量动员。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管理和服务保障。
(16)新闻宣传报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引导,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
(17)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外和港澳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管理。
(18)生产生活恢复。加强灾区物价和供给监测,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指导、帮助灾区积极稳妥做好复学复工复产复市工作。
(19)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装备,使用完毕或应对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物资装备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谁征用、谁补偿”原则,从地震应急救灾等相关资金中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视情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
(20)灾害损失评估。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灾情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草、统计、通信管理、地震、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地震监测预警、灾害防治能力等情况,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21)其他处置措施。根据灾情需要,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4.5 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州(市)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给予指导和支持。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单位的支持下,省委、省政府组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委、省政府按规划组织实施或指导灾区党委、政府实施恢复重建。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由灾区州(市)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视情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恢复生产生活工作计划并实施。
6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处置
6.1 邻省(区)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邻省(区)地震波及事件,指在我省毗邻省(区)发生的,并且可能波及我省的地震事件。
邻省(区)发生5.0级及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迅速分析研判评估邻省(区)地震对我省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30分钟内报告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对我省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2 其他省(区、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其他省(区、市)发生地震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给予救援力量和款物支援。
6.3 周边国家地震波及事件应急处置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时,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省地震局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我省震情、灾情情况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外办、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等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做好跨国救援工作。
6.4 火山事件应急处置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时,省应急管理厅和属地州(市)党委、政府30分钟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率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云南消防救援机动总队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指导当地实时监测火山喷发或临喷异常现象、研判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及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等工作。当毗邻国家发生火山灾害事件波及我省时,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外办、昆明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及当地州(市)党委、政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按照有关预案妥善处置。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2)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同级政府备案,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街道)备案。各类园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7.2 监测预报
(1)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及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州(市)党委、政府。
(2)州(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指导相关州(市)党委、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加强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3)演练。省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涉及的州(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其他州(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综合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航空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加强与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军地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团体作战优势。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或与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应急物资储备
(1)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在偏远山区乡镇科学合理前置应急物资装备,推动直升机起降点开设。
(2)县级及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省级财政对达到省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地区,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7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级及以上政府要利用学校、文体场馆、酒店、公园绿地、广场、福利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办公用房、文化服务中心等,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完善标识标牌和必要的供电、供水、通信、消防、视频监控、应急广播、排污等功能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
(2)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地震预警终端等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加强运维管理,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8 指挥平台建设
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决策科学、指挥高效、调度精准。
7.9 地震战备值班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每天各安排1名厅(局)级领导、1名专业技术骨干在各自单位值班值守。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省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
7.10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